那些我的當事人教我的事:他們用從頭到尾的抗爭,教會了我什麼叫民主
這篇讓我猶豫很久是否動筆,雖然都是公開法庭不涉及隱私,也徵求過當事人的同意,可是我總想起會對我亂七八糟的法律見解、保證不會浪費時間示範如何讓眼球濕滑一下的朋友,他講過的一段話:「聽說,最近當律師都要會寫臉書。要會寫寫臉書,把當事人的心酸故事傳頌天下,感人肺腑,賺點熱淚;文筆好些,還能多個暢銷作家的身分。要會寫寫臉書,把個案都不相同的法律適用結果簡化成不痛不癢、毫無參考價值、但看起來平易近人的ABC:一分鐘弄懂XXX,第一次XXX就上手。(相較之下,一個小時弄懂提審法之類的,就一整個遜掉了。)連律師娘都要順便出來說悄悄話(但大家應該更期待俏麗小秘書的辛八卦吧)」。
對此,除了我要說一小時弄不懂提審法之外(拜託,提審法你要弄懂的是提審法院法官的人權保障的信仰程度,這種讀心術是要特異功能,不是靠學習的好唄),我還是要說,當律師最無奈的是會見看很多的、情感與價值的衝突—別人的,或是自己的。
對我這樣感情用事的人,雖然我無意成為一個法律小說家,可是實在是有許多時刻,會有那麼一點嗟嘆,一些遺憾,在心裡發酵、蘊釀,不知向誰告解。我最後要說的,如果這些案件有那麼一些成就,有那麼一點讓社會讚賞的成份,請將這些,歸於該案開明的法官,與在該案勇敢的當事人。
作為一個沒什麼經驗的、淺盤而無法學涵養的律師,我的辯詞或訴訟行為,無可稱許的地方(甚至有些案件也有些法官或檢察官具體批評),請將這一切支持、稱許與鼓勵,留給我的這些當事人,在現在或未來他們的道路上,陪伴他們,因為他們值得這個社會更多的讚美。因為他們,我看見許多自己的毛病與問題,還有對這個混沌塵世的希望,在那些還存在真實美好的人性之中。
引發我寫這一篇的原因,是一位在某個台北市迫遷案件的當事人,老實說,那個拆遷案件的陪偵,是我剛開始接觸社會運動,思考在社會運動中,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
我還記得法扶的專案人員又文調侃我,她說最初她與我相見就是在那個事件當中。當時我才剛正式執業不到一年吧,我還對透過體制解決紛爭有著期待,對社會運動仍存在秩序被打擾的焦慮。看見政府的迫遷與民眾抗爭的對峙現場,當時我與較資深的前輩一起站在那裡,警察嫻熟地用盾牌陣,像牧羊一樣驅趕抗爭人群,讓拆遷的機具得以開進拆遷現場,然後房子就在我眼前倒下。許多人絕望、不甘、憤概、悲傷,複雜的情緒在我眼前呈現,前輩習慣性地取出手機蒐證,而我呆在那,就像是誤入叢林的小綿羊一樣,慌張而不知所措。時至今日,卻是漸漸理解,這些本就應該存在在民主社會中的喧囂。
那個案子另外有其他當事人,但是在那個時候「社會運動」在那個場合給我的感覺,仍然是混亂而讓人有所牴觸。但後來,我被我的當事人所觸動。他叫王雲祥,我在各種抗爭場合偶而會碰到他:關廠工人案、318,然後到反風車、反核,我也在後來的案件數次碰到他。我是在苑里反風車的案件,再次遇見他在法庭上,他的話給予我無盡的衝擊。
其實這幾年認識了很多類似的當事人,我特別提到這位當事人與反風車案,是因為我覺得他在這個案子裡法庭上說的話,其案、其人、其言,特別值得在這麼沒什麼價值堅持的社會,或說,對於沒什麼價值堅持的我,思考與沉澱。我想我作為本質上鄉愿而猥瑣的阿宅,終其一生,也做不到那段話裡,如此高潔正直的良心,但就是有一些什麼感觸,想要透過文字留下來。
當然,我在這個案件的兩位當事人也是十分值得我驕傲的,特別是林靖豪,庭前討論交代他要紓發自己的想法,也以他為開端,才引出了雲祥的這段話。靖豪講的很好,雖然斷斷續續的,整理他說的,大略是:
「如果說要談去抗爭的理念的話,就只是說就不希望看到像苑裡的居民,好好的住在家裡的權利被破壞。我覺得我們做的事情是不是錯的,為了這樣的理念出來抗議,為什麼我們會在後來去抗議的時候,會受到那些警察那樣子的待遇,然後被起訴,然後繼續開庭。在這抗爭裡面,我不明白的一點是苑裡那邊的鄉親也有很大的問題需要被解決,就是這個風車的問題。為什麼警察是來勸離居民、阻止抗議,而不是去勸廠商說不要施工,我覺得非常的沒有道理。
「甚至後來我在苑裡抗議非常多次,遭遇到的待遇是說警察,美其名叫勸離,實際上就是把我或這些鄉親,整個人在地上拖行,即使受傷也不管,搞的背部全部都擦傷,這種事情也非常常見。到後來已經不知道那些警察到底在幹嘛了,到毫無下限的程度。比如說有一天在抗議的時候警察就來,警察不會跟你講說你到底犯了什麼法,他只跟我講一句話說:『你最好小心一點』,再來就是大概有四、五個警察衝上來,把我踢倒之後壓到沙灘上面去,施以暴力。最後他讓廠商的工程車進去之後,原本的那個警察又出現了,然後再來跟我講:『剛剛不是跟你說叫你小心一點嗎』,所以到後來我已經完全不能理解,這個國家的公權力到底是在做什麼;非常的荒謬、非常的弔詭。
「到後來,我目前的想法非常簡單,我認為人跟人之間的生活,就是大家學著怎麼去相處、怎麼去溝通,然後怎麼去為別人著想,就這麼簡單的事情而已。為什麼在這個社會裡面,我們完全被我們創造出來的東西給奴役,好像變成他的奴隸一樣:比如說為什麼需要風力發電,難道這個東西不是因為我們想要一個乾淨,能夠再生的能源,然後再給我們更好的生活嗎?但是為什麼我們,為什麼這個通威公司,口口聲聲的說再生能源來取代高污染的環境,反過來去犧牲另外一些人?
「警察施以這些暴行,然後再逮捕在抗爭的人,我看到的只是一群人被這個國家的法律,被這些廠商的利益,反過頭來變成這些不是人的東西的奴隸!我覺得我們今天在做的事情,至少我們非常清楚一點:我們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我們很清楚我們在做什麼,這就是我們想要做的事情:我們做為一個有尊嚴,然後有意識的人。」
那天,就在我將要為我的當事人感動落淚的時候,我就聽見雲祥接著發言:
「我不是讀法律的,我也不懂法律,我被告之後我有嘗試的想要搞懂,但是很抱歉我搞不懂。我想要講的事情是,兩年來,我們常常是在台北或在哪裡的事情結束了後,搭著最晚的那一班末班車趕來苑裡,到苑裡的時候是兩點,然後四點英華威工地動工,我們在工地,然後就一路的從天還沒亮,一路被打到天黑,然後天黑完了以後,如果有被抓,等到放出來也是晚上十一、二點,我們再來吃飯、再來討論明天要怎麼辦,又是晚上兩點。接下來四點又是動工,我們是一天一天這樣子,像沒日沒夜的打仗打過來的。
「鄉親是因為害怕這個財團這樣動工然後住在堤防邊,24小時輪班的守在那裡,甚至有鄉親被通威公司所僱用的保全拿石頭砸臉砸到必須得要做臉部重建的手術。我不知道庭上有沒有辦法明白,這兩年來這一群人的日子是怎麼過,但我其實很明白,當我來苑裡的時候我就很明白:我會面對到這一切,我會面對到的是訴訟。
「已經兩年了,甚至現在風機都拆了,我還必須得要來這邊開庭,我還必須得要接受,這些人冷嘲熱諷,而這些鄉親仍持續的在奔走。我很明白,我即將承受到這些事情,但是在座各位我們依然選擇要去做這樣的事情。這是為什麼?是因為我們知道這件事情是對的!什麼是對的?我覺得今天一件事情的對錯,不是警察說了算、不是律師說了算、不是檢察官說了算,甚至庭上我會說也不是你說了算。
「對我來講,我搞不懂法律,但是我很清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今天我想懇求庭上,真正的為了台灣的民族、為了台灣的人群、為了台灣的環境,可以真正的開始拉高標準來看這些事情,而這個標準叫做良心。兩年來,在座的所有人都是摸著良心在冒這樣子的險,都是摸著良心在選擇做這樣子對的事情,所以我懇請庭上就是真的要拉那個標準,真的用你的良心去看待這一切事情。」
他的話不長,可是他那段話裡所開展的,那一段抗爭奮鬥的心路,真正讓我理解了我曾經理解的良心是什麼,我學過的「良心犯」是什麼。
這個社會就是有一些事,是出於良心,你不會事先問後果是什麼,就義無反顧去做的。風機這件事情,不論你對風機的態度是什麼,對於純粹被犧牲的苑裡居民們,他們的不甘、他們的怨氣、他們的不滿,我們又怎麼捨得去非難呢?
我們的社會,欠他們一個溝通與交代,欠他們一個對於為公益犧牲的認同。沒有人可以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犧牲之上,這樣的正直與良心,不為世俗利害所侑的良心,正是我的當事人們教我的。
苑裡居民以他們被喚醒的、抗爭的堅持,爭取到了兩座風機在建造完成後,無條件的拆除,也爭取到在地住民對環境的參與與認同。
這些美好的結果,都是因為我們身邊有一些笨蛋,像我的當事人一樣的笨蛋,不顧他們可能面臨的刑案訟累,為不相干的人爭取權益的結果。我其實不是那麼對價值有堅持的人,很多時候,我是軟弱而怯懦的,可是這些年輕人他們為了不義挺身而出的正直,勇氣和熱血,著實散發出讓人不可逼視的光采,讓人羨慕不已。
也許有一天這些年青人都會老去,會長大,會變得不像我曾經認識的那個他;可是這些當事人讓我相信,每一代,每一代,我們都還是可以期待會有那麼一些人,為了他所認定的正義,挺身而出。
苑裡的風車案,是個讓人對我國民權的低落,特別有感觸的案子。居民所要的、所主張的、所訴求的,從來都不是完全拒絕風機,或者拒絕承擔為公益的特別犧牲。居民要的只是一個協商的機會,去討論合理的風機設置規範。
他們的心聲,我們都可以在這些相關聯的案件裡面看到。其中讓人感觸最深的一件事情,並不是在這個協商的過程還有結果;更重要的是,我們會發現一開始,或者是說外界總是認為,這些抗爭或抗議都是由外力所「唆使」,但實際上從結果我們看到,外來抗爭者的介入,不僅不是製造動亂的種子,反而是誘發苑裡的鄉親的住民意識的覺醒,促進住民的公共參與。
他們不再只讓學生獨自奮戰,開始關心風機設置的公共事務,認為這是「我們鄉親」應該要挺身出來捍衛的事情。一個個自發組織,走進路中央來表達他們的訴求,來跟政府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來跟開發商爭取要協商。從居民那邊聽到這樣的回饋,他們說:「以前都不會關心這樣的事情,但是經過這樣的事件之後,我們覺得,我們應該為自己的鄉土爭一片淨土,我們應該認真考慮自己的環境,應該要怎麼樣營造。」
而這正是我們在人權公約中,可以讀到的「住民自決」的真締,也是憲法所保障的,從居住權的積極受益權的面向,人民所具有的公權利。
在管制欠缺的情況下,開發商僅憑兩紙公文,就霸凌住民居住的環境;而住民唯一能依靠的,就是團結起來,向開發商、向政府表達他們的訴求。他可以跟政府要求、跟其他人要求,我所在的環境,應該要怎麼樣去滿足一個適足居住的標準,並且符合我對環境的想像,打造我所願意、喜歡、高興居住的環境,並且幸福的生活著。
居民在這樣爭議的過程當中,與政府、與開發商交換意見,並且達成雙方可接受的開發協議。這個過程,難道不是最符合民主精神的嗎?最後雙方都可接受的結果,難道不是我們期待的理想嗎?
本案公訴檢察官廖倪凰檢察官,在量刑辯論的一番評論,雖然有檢方秩序捍衛者的立場在,但其評價也與上面所說有類似之處:
「在我國目前爭取公民權利的過程當中,或許民眾大家都還在摸索要如何用適當的方式來表示他們公民的心聲,有時雖然會手段比較激進,但是也不應該過份的苛責,相信歷經了這次抗爭的過程,對於被告他們個人的人生歷程還有在地民眾生活都有相當大的影響,本案有爭議的風車也停止興建了,相信被告等人未來會以更適切的方式繼續積極投身於各項公民活動,為我們共同生活的土地一起努力,成為推動台灣進步的力量」。
我請大家思考這個案件,它最後所帶來的那個美好的結果:一個地方的住民,衷心的、認真的思考,我們所居住的環境應該是怎麼樣,並且為此自發聚集、組織行動,最後與公部門及開發者達成協議,協力達成一個雙方認為可以接受的開發方案。
這種本於住民自治的行動方式,正是民主由下而上發動、凝聚力量的精髓所在、也是政府得以透過民主程序,由下而上賦權的正當性所在,這也是我們憲法上所保障的,國民主權的原則,最理想的實踐模式。
苑裡的居民,用他們從頭到尾的抗爭,教會了我什麼叫民主,以及除了選舉以外的民主,如何改善與促成每個人幸福舒適的生活。
我也要感謝本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魏宏安法官、陳雅菡法官與王瀅庭法官,除了審判長在審判期間代表合議庭向被告等像告解一般、語重心長的曉諭外,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結語的評價:
「強制罪之行為方法需為強暴、脅迫,即行為人手段,須符合強制罪中強暴、脅迫之概念,且此強脅手段之強度,需達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程度,此外,亦需考量行為之整體法秩序評價,以避免過份概括地將任何不可取,或僅止於民事、行政不法之行為,均劃入刑事不法範疇,造成人民在生活中動輒得咎之情形。從而,被告…於本案之行為,縱有可能造成施工不便而致通威公司受有損失,進而可能衍生相關民事賠償等問題,然尚未構成強暴或脅迫之概念,均與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該當,從檢察官所舉之上列證據,被告…等人是否構成強制犯行,亦容有合理懷疑,均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何嘗不是對這些歷經訟累的被告,最神聖而最撫慰人心的救贖,我們期待司法的,不就是這一分「公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