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國防大學與衛福部官司:神仙打架的悲劇,何時是盡頭?

2016.08.31
發文者:劉繼蔚

日前報載國防大學學生因校方涉歧視愛滋患者,而將學生退學一事,因遭主管機關認定歧視,而引發國防大學與衛福部之行政爭訟。機關爭議對人民而言,同屬一個政府、一個國家的不同手足,好像政府的左手打了人民一巴掌,右手揮了左手一拳。這些高官大人們,意見喬不攏打了一架,打上行政法院,法院接著再補人民一刀,有如磨盤推來磨去,人民的青春和生命,就在這推拉碾磨間,毫無意義地消磨怠盡。

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衛福部不能事後推翻原確定退學處分之效力,而再爭執該退學處分之違法性;然而,倘若衛福部無從就其管轄「歧視」部分認定退學處分的違法性,國防大學又如何可以就其未管轄的「歧視」部分,越俎代庖地事先背書其合法性?判決理由似乎在此有所矛盾,恐怕值得再加斟酌。何況,假若此說為是,任何行政處分於期間經過後,就當然合法,而無從以任何方式推翻或挑戰其合法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謂違法行政處分,於救濟期間經過後得職權撤銷的規定,豈非形同虛設?

實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之下,任何行政行為除了各該處分的主管法令之外,在平等原則的要求下,也不應該呈現出差別待遇或歧視。「歧視」這件事,原屬內心好惡的傾向,只有表現於外在(通常具有「形式合法」外觀)的各種行為,才能被外界感知而據以判斷,並且歧視者通常難以省察自己的行為是歧視。如因「歧視」的這種特性,法律特別設立另一個機關來判定是否「歧視」時,就會出現同一個行政行為,就該行為的不同面向,有不同機關各自有權判斷;而行政行為應同時通過此兩機關主管事務的檢驗,才能算是合法。本件既經關於「歧視」的主管機關認定為歧視,自然原先退學處分的合法性基礎就受到動搖了。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我們知道國家做錯了,該怎麼回復人民的權益,並填補人民的損害?這裡衛福部以「恢復參加人就學機會或與參加人和解」為「改善」的內容,命國防大學「限期改善」,不得不說是一個很有創意的方法。前面已經提到,其實國防大學是可以依職權撤銷退學的,也就是說,國防大學事實上是有可能依衛福部處分的內容「改善」的,所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說衛福部改善處分「事實上已無從實現」,恐怕與客觀的現況不合,而陷入了一般原告為人民的案件,對於行政機關職權事項欠缺「公法上請求權」的誤區。這裡的難題其實是:衛福部可以在其主管事務的範圍內,實質地「命令」不相隸屬的國防大學作成「非主管事務」的決定嗎?

筆者對此不敢妄下結論,但筆者必須強調,在人民的觀感中,這樣的事件就像政府左右手互相打架,卻沒有一隻手回應人民真實的需求。實則,基於《憲法》53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所揭示行政一體的原則,在本件共同上級機關,也就是行政院,應該出面解決本件爭議。如呼應總統的意見,並認為退學處分確因歧視而違法,就應勇於出面承擔撤銷原處分,回復學生身分並拋棄追討的權力,而非放任兩部會自行爭執,並用各打五十大板的處理方式,鄉愿地迴避此間真正的問題——也就是對於國家違法行為的確認。當事人苦苦掙扎多年,所求,無非就這件事給予內心冤屈平復的安慰罷了。

神仙打架,遭殃的都是無力對抗的百姓,都是一幕幕經年的悲劇,再不回頭的人生,何時是盡頭呢?主其政者,高坐廟堂之遠,又何其忍心?



本文引用自:20160831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