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迴避不了的憲法義務

2024.02.22
發文者:李宣毅

一個公司如果因為某專家在特定領域很強,而高薪聘請該人,而當該特殊領域出現難題需要專家發揮專長時,專家卻又迴避不展露身手,公司應該會氣到立即開除該名專家。若這個見解是共識,那我們有必要檢視一下憲法法庭的迴避制度。

 

法律人都知道,就算是特定法學科目的專家,該專家面對另一個法律學科時,往往也有隔行隔山之嘆。所以歷來總統於提名大法官時,會注意平衡大法官的多元組成,使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能充分匯聚不同法律專門、職業養成環境。不同法律學門、經歷和鑽研專長的專業意見,而集眾智以求憲法裁判確有普世權威性。

 

這也意味著,如果有大法官必須迴避而缺席時,審查該憲法案件的憲法法庭,就會不能獲得該大法官的專長意見。如果該爭議問題所在的法學領域,恰巧落於迴避大法官的專長,且對其他大法官而言相對不那麼熟悉,憲法法庭就有可能在大法官迴避時,出現功能減損的狀態。更有趣的狀況是,通常會成為大法官的人,都是在所屬法學領域長期耕耘的資深法律人,就更有機會因為之前參與過個案(如「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裁判者」、「仲裁者」等身份),而須迴避。

 

由於憲法法庭處理的問題,都具有高度憲法重要性,也是國家所有紛爭解決的最後壹道防線,應盡可能讓有價值的意見都被法庭參考,這是憲法訴訟法引進法庭之友與專家諮詢制度的目的。迴避的大法官作為爭議問題領域中資深、有名望、長期耕耘研究的專家,如因迴避而將大法官隔離在案件外不能表達意見,徒然使憲法法庭失去重要意見來源,實質上有損憲法法庭的專業説服力。需要特定領域專業意見的壓力,如果導致憲法法庭成員私下請教迴避大法官,反而會讓憲法法庭的迴避制度虛有其表,而有損法庭的公正性。

 

普通法院法官迴避制度,直接套用在憲法法庭,可能發生上面所指出來的雙重弊端:有害專業公信力和法庭公正性。本文倒是認為這兩個弊端都是可以避免的。基於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為維護法庭的公正性,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憲法法庭當然不可能因為求取迴避大法官的專業而放棄迴避制度。但既然法庭成員的專業意見不可或缺(這也是該專業人士出任大法官的理由),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只要陷於利益衝突狀態的大法官不能參與案件評議及決斷即可。而為了不讓他的專業意見在法庭上缺席,憲法法庭應該依職權要求迴避大法官,在揭露利害關係後,以專家或案件關係人的身分,向法庭提供專業意見,公開接受詰問。

 

或有擔憂,迴避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會壓制、導引其他法庭成員。但適應不同意見來源的壓力,本就是法官的日常。若有人承受不了,那該是提名時的錯誤。於提出意見、又受到公開詰問的正當程序後,沒有決定權的大法官變成實質專家證人。其餘在各法律領域千錘百煉的大法官,面對專家證人的意見跟即席回答後,自然會在評議時互相促成更成熟的結論。

 

以上的建議無需修法、可立即操作於法庭程序。這是迴避大法官/憲法法庭作為憲法守護者,各自不可迴避的憲法義務,也應該是公民頭家在聘任大法官時的合理期待。

 

※作者為律師/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


本文引用自:大法官迴避不了的憲法義務 -- 上報 / 評論 (upmedia.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