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宗教 法律

2013.11.15
發文者:劉繼蔚

立法院日前決議將同性婚姻草案付委審查,激起了社會的論辯。實際上多數爭論的焦點,伴侶制度與多元家庭,與本次草案毫無關係,應該回歸本次唯一的一個爭議問題,也就是法律上所保障的婚姻,是否只能,也必須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而絕對不允許男男或女女等類型的組合。

支持者多從平等權加以論述,在性傾向難以變更的前提下,由於法律多以家庭為設計基礎,並以婚姻為核心,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僅適用於異性間的婚姻制度,除非違背自身的性取向成婚,否則法律地位就被相對剝奪,顯然違背平等權的要求,也貶低並侵害了不同性傾向者的人格自主發展及組成「法律上」家庭的權利。

反對者的大多數論點,大多都可以代換成「異性戀的婚姻、家庭與社會主流將因同性間結婚而被改變」,然而這與支持者所預設,也是目前較多數的看法,性傾向是不能或難以改變的前提相牴觸,至少,反對者堅定的異性戀立場提供了明證。因此,這類對於同性婚姻的反對,顯然只是毫無根據的恐慌,抽離這些恐慌後,就只剩下單純的宗教信仰因素。

然而,宗教裡人的結合,不等於法律上所定義的婚姻。在政教分離的要求下,法律最多是間接受到宗教所引導的風俗而影響,甚至有時會完全牴觸。比如「你們做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然而我國民法經歷數次修正後,男尊女卑之情形已幾乎於法典絕跡。「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然而我國法律卻允許因為婚姻發生破綻而離婚。

所以我們可以清楚辨別,法律上的婚姻制度並不當然是天父的美意,更多是來自於世俗的造物。那麼,經上說「把凱撒的東西給凱撒,把上帝的東西給上帝」,將世俗的婚姻制度,回歸憲法與法律的根本理路,豈不正是此時最有智慧的指引?


本文引用自:20131115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