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媒體壟斷的出路在立法

2012.12.30
發文者:劉繼蔚

反媒體壟斷行動持續熱絡,然而讓人憂心的是,整體行動多是面向行政,以希望行政機關「有Guts」的訴求為主軸,但在論述上,特別是如何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指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討論上,卻讓人頗有欠缺論述的疑惑。


這個問題並非只是技術性的末節,因為在媒體壟斷的法制上,現行的規範確實存在漏洞;根據今年九月NCC主委到立法院報告跨媒體壟斷法及詢答內容,均認為目前媒體壟斷既欠缺專法之規範,而廣電三法的授權尚有不足,平面媒體甚至無法可管。依該報告內容,則現行反媒體壟斷面臨的問題,應該不是行政機關「用法不當」,而是「無法可用」。


行政機關用法不當或可發起社會運動,營造政治上的壓力,預先督促機關注意以預防;但在無法可用的狀況下,癥結應該是要求行政機關儘速提案立法,或者要求立法院自行擬定新法,否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法院依法審判,最終結果恐怕正如委員在詢答中所質疑,對意圖壟斷媒體的經營者,反而只是繼續放任法律的空窗期。


以壹傳媒併購案為例,論者雖有認為公平會應跳脫事業結合的思維來審查,而應考慮公共利益的損害,但之所以本件需為申報,前提正是根據公平交易法關於事業結合之規定,主管機關又如何能脫離事業結合的角度或思維?雖然法條文字並非沒有解釋的空間,但從施行細則所列舉的考量因素而言,該法的規範客體並非言論市場,更遑論涉及中資的國安爭議。因此依現行法,壹傳媒併購的申報結果,恐難符合多數反媒體壟斷者的期待。


這種無法可用的困境,儘速修法或立法才是真正的出路所在;修法前則有賴企業內員工仿日前「編輯室公約」的模式,與經營者商定保障新聞自由、言論自主的團體協約,降低經營者的言論控制。否則徒生未來法律是否溯及適用的爭議,亦不足以彰顯媒體工作者自律健全而值得法律高度保障的美好品格。



本文引用自:20121230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