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律師,還是機關打手?

2012.03.20
發文者:劉繼蔚

近年律師高考及格率因應考選部的政策規劃逐年提高,造成許多應考及格的律師竟連實習都無法找到指導律師;對此,民間不乏有倉促上路欠缺配套之呼聲。然近日考選部又再次拋出議題,主張將於政府機關內部增設「公職律師」以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保障人民權益。


姑不論此舉是否挖東牆補西牆,然而公職律師是否能協助機關正確適用法令,實質存疑。以中科三期環評為例,經行政法院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確定,當權的機關首長竟認為法院判決是「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近期如惡名昭彰之集會遊行法,社運團體多次指稱其違反兩公約關於和平集會權利應予確認之意旨,然而日前行政機關仍援該法打壓前往機關集會抗爭之農民。


機關如此曲解法令,難道是因為機關人員均不諳法令?或是均未向外尋求法律專業人事協助?當然都不是的!公務人員招考均將基本法規列入考核,且機關內部均設專業之法制人員,更有不少首長都有法律相關背景,「依法行政」更是宛如口頭禪;每遇涉訟,便就教於國內一流事務所,與人民纏訟到底。機關對法律適用,在各大法界高人前輩的操盤下,著實體現了「熱情奔放、創意無限」的最高境界。由此可知,問題的癥結是機關本身根本沒有遵法守法的意願,甚至機關具有「朕即王法」的心態,才是人民被行政機關欺壓的根源。


機關此種心態不改,縱令設置公職律師,終歸不能期待能發揮為民謀福的作用。只不過是個以律師名銜,對外宣稱「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為機關擦脂抹粉、為虎作倀的職業打手,豈有任何一點身為律師的榮譽與尊嚴?



本文引用自:20120320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