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窗照入陽光 不等於開門引來惡客

2017.05.01
發文者:劉繼蔚

最近因為某會議遭媒體披露的各種「八卦內幕」,法庭直播突又熱議起來。筆者近日才與人權團體餐敘中閒談到,我國對於個人活動與隱私的既存侵擾,有些過於冷感,甚至有時是無感,實在不得不就這個議題涉及的問題,就筆者經驗說明一二。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憲法保障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自由與權利,其內涵是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等,對於個人有關的資訊完整而細緻的決定權利。當然這個權利並不會被絕對化,如果有優越的利益存在,並非不能夠加以限制或排除。

比如,每個人可能都會面臨生活中無法處理的糾紛或障礙,或民事、或刑事、或行政事件,而(無論是很喜歡法院或不甘願地覺得被迫涉訟)由法院介入處理。為了確保法庭的公正與公信,特別是有關人員法庭活動的可受檢驗,「法庭公開」(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87條)就是一種制度上可行的設計。

這樣的制度,當然就會對個人是否對外揭露其資訊,有所限制。在公開的法院處理私人事務時,現行法不問當事人意思,一律要求當事人(亦即限制/侵害自主控制權)對於法院開庭時間(特定時間)進入所在法庭(特地地點)的旁聽人(可預見數量),有義務容忍他們在場見聞法庭活動與在該活動中揭露有關的訴訟事實與資料(特定資訊)。這些活動除了訴訟上有關的資料外,同時可能也涉及到當事人為影響、爭取法院有利心證,所為的各種陳述或主張。大至殺人放火的恩怨情仇,小至鄰居之間撕逼吵鬧,跟小三小王通姦外遇的各種細節,家族分產從開天闢地數落下來的細瑣紛爭,道貌岸然的長者為了錢原形畢露……無論願意或不願意,除非有不公開審理的特別規定,都必須在公開法庭內,與司法人員、司法活動的公正,一同接受檢驗。

可是如果這個公開法庭變成上網直播,並且可以「隨選視訊(VOD)」(無論是直播系統的再利用,或有心人的側錄保存)的方式永久保存與公開近用,本來法庭公開限制的程度,就會一口氣放大到,不分時間、地點、人數、想要窺探他人事物的人,都可以藉由直接反覆重播把攝錄中的每一根毛、錄音中的每一個字,都檢視得清清楚楚。對於個人資料自主控制權的限制與侵害程度,具有從量變到質變的巨大差異。

筆者不禁要問,因為要採光、通風、休憩,所以房舍有沒有遮掩的庭院,家裡牆壁會開窗,因此路過的人就可以目睹其中的擺設和個人活動(或是一些「羞羞的活動」),甚至無法阻止看到的人對外轉述,這些我們在選擇達成特定目的,而「打開」隱私空間所造成的侵擾,是不是可以從「打開」的主動行為中,當然且無條件地推論,住在家中對面的痴漢可以將這些活動全程直播,永久VOD,隨時回味,雅俗共賞?

法庭往往是各種社會事件的「終局處理場」,當事人在法庭上解決已經不能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收拾的破碎人生,滿溢的情緒表達、直接不加掩飾的口角咒罵、如同變了個人般的戲劇演出,所在多有。當事人可能一輩子不想讓人再提起的事件、表現,是否只要冠以公開透明之名,就一律應該讓所有人破碎不堪的人生無所遁形,這滿足了誰的窺探?填補了誰的談資?

司法人員固然在更公開的法庭內會被得到注視,但同樣的,其他法庭參與者,尤其是當事人,啜泣,憤怒,爭吵,無關的陳年舊帳,新仇舊怨,不堪的私密關係,驚嚇的法庭表現,只因為他們「必須」使用法庭收拾他們人生的困難,就要容忍自己法庭上的「精湛演出」,放上網路給人指點江山嗎?

開窗照入陽光,也有可能開門引來惡客。最終法理上還是必須回歸公開的目的,與個人資料自主控制,通案乃至於個案性地在比例原則上做出利害權衡,公開與不公開的類型,個案的例外,揭露方式、範圍、期間、對象……等等的程序性控制,或許會是更理想的作法。

最後不得不揶揄一下,倘若「公開透明」無比優越,除垢揭弊通通行,不傷身體效果好,不如就將熱議中、號稱「公開透明」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4月17日在總統府「不公開」的「談話會」公開,讓大眾檢驗一下那場會議是否如報導所述那般「生動精采」?


本文引用自:20170501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