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仙大法官下凡來

2017.04.23
發文者:劉繼蔚

上個月24日,大法官會議為同性婚姻的憲法爭議,召開言詞辯論。席間機關代理人及部分大法官的問題,涉及憲法權利的具體化與司法積極或消極的爭執,值得在大法官將要宣告解釋期日之前,再誠懇地拋出一些個人的愚見。

問題的發軔其實是從關係機關法務部詢問聲請人:「民法未就同性別兩人婚姻加以規定,到底是在何時違反憲法?」

這個問題其實有兩個層面,從程序上的憲法問題,的確有一個嚴肅的疑問是,在我國憲法 (民國35年12月25日通過,隔年同日施行)、以及我國民法(民國19年12月3日制定,民國20年5日施行,當時台灣尚不在施行範圍)制定施行時西風東漸的氛圍,對於以「疾病」理解非異性性傾向的社會,顯難期待制憲者與立法者的意思,會將同性間性、愛乃至於締結婚姻,認作一種「憲法上的」自由與權利。因此這個問題的確不是恣意提出的,它問的是,如果憲法與法律是會「演進」的,那這個演進出現的「信號」是什麼?是什麼讓我們足以認定,同性間締結婚姻(曾經不是而)「已經」應該被考慮作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而存在?

但這個問題另一個嚴畯的層面是,這個問題,作為以「婚姻平權」作為競選政策而勝選的蔡英文總統、並經蔡英文黨主席下的國會多數黨的支持、通過蔡總統任命而組織的「蔡政府」內閣中,法務部門的政務主管邱太三法務部長,他有任何一丁點、否認蔡英文總統競選政策中提出「婚姻平權」,公開代表機關質疑,這樣的自由或權利,可能不具備憲法上的「權利外觀」,亦即,依照憲法第22條,違反我國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立場」嗎?

更嚴厲的質問是,法務部作為蔡政府具體實現競選承諾的政務機關,有將蔡英文總統「婚姻平權」的理念「付諸實現」的義務,另一方面,卻拒絕「廢止」如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釋、法務部101年5月14日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等否認「婚姻平權」的函釋,更仍在憲法法院對於「婚姻平權」提出認為「尚非憲法權利」的質疑。難道邱部長的意思,法務部現在是憲法的守護者,而蔡總統的主張違法?蔡主席的說法違憲?蔡英文候選人的承諾違法又違憲,只有我法務部孤臣孽子、忠言逆耳?

其實,回過頭來回答這個問題,我國自民國89年,台北市即開辦了由官方所主辦的「台北同玩節」活動。至民國92年第4屆同玩節時,更於台北市舉辦第一次同志遊行活動,也是亞洲華人第一次的同志大遊行活動。當時媒體報導參加人數大約五百人,主張同志人權,追求真愛及婚姻合法化。直至近年,105年12月10日,於總統府前有25萬人集會支持婚姻平權法案之通過,已足以展現民間輿論之重大轉向。

行政面除了前開官方有關之同志活動外,雖然尚未有直接予以婚姻戶政登記的措施,然而自104年5月20日由高雄市開辦迄今,已有有六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及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嘉義市、嘉義縣等諸多縣市受理同性為一定關係之註記。

立法面經過多次叩關,如今也完成一讀並出委員會排定黨團協商。觀察司法面,本案聲請人也從早期經公證結婚遭拒並經用盡救濟途徑,並經憲法法院不受理後,再次聲請解釋而為憲法法院接受,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以104年度訴字第84號裁定,肯認同性婚姻之憲法疑義,停止進行中之訴訟程序。

更甚者,也就是政治部門亦明確表明轉向之立場:我國現任總統於其競選時即已明確將「婚姻平權」納入競選之承諾,當時口述之文案:「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去愛,追求幸福。」蔡總統候選人進而於105年1月16日經公民直選當選我國第14任總統,並於105年5月20日就任。基於公民普選之普遍性,與對我國一般公民善良倫理、價值取捨之信賴,並上開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憲法實踐之演進,與台灣社會輿情之變化,最保守之看法,亦應可以確認,至我國第14任蔡英文總統,以「婚姻平權」作為競選政策而當選並就任時,堪信(同性間)婚姻之自由與權利,普遍來說,已無牴觸我國之公序良俗、不違背一般多數人民之善良法感情、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而得作為憲法第22條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可認為已無任何疑問。

那,為什麼邱部長要問這個問題呢?

筆者愚見,認為湯德宗大法官的提問回答了我們:「本案比較特殊的是,現在有關於同性婚姻應不應該合法化、以及怎麼合法化的問題,立法院正在審議。我們已經看到立法院一讀大體完成了,好多版本要一起送院會,而且主管機關法務部也要提對案。此時是否適合由大法官介入來進行審查,就變成很有趣的問題。因為如果我們現在介入,等於現在剛要開始的民主思辨程序,可能因為我們的介入而停下來,立法院做為一個民意機關不僅有權利,更有義務要對這種社會爭議問題先做成決定。而且現在尚未做成決定前,我們也無法判斷代議制度是否失靈了,所以要用違憲審查制度來補強。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是,此時由大法官實質的介入並做成實質決定,這個程序、這個時間點上是否恰當?」

是啊,這個問題問的真是好!蔡總統轄下的邱太三法務部長,有義務要落實蔡總統「婚姻平權」的競選承諾;而且國會多數黨即民主進步黨,也應該要為他們蔡英文主席的競選承諾予以支持。結果現在呢?法務部一方面留著反對這個問題的函釋不廢止,反對同性婚姻,推出專法,還在憲法法庭當稱職的妣考邱,賣萌裝可愛。蔡政府如果不願意扛起這件事的責任,將解決問題的工作交給大法官,這跟前朝那些只會「依法行政,謝謝指教」,然後叫行政法院幫他們擦屁股,法院不埋單就痛罵法院無價值無效用,因而招致積怨被輪替的政府,有什麼不同?

政治部門面臨政治阻力與反對意見的挑戰,竟自卻步不前,以至於上自行政機關之執政政府,與立法機關之多數黨,陷於背棄政治承諾之危險,困守腹背受敵之局面,首鼠兩端而進退失據,瞬間已進入民主失靈的外觀。若非如此,大法官會議,何苦在此政治風暴的風眼中,跳出來宣告大法官將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將作成憲法解釋,以司法權的威信,為此僵局解套?

於是,「蔡總統獻上十五名大法官為祭品,召喚究極生物『妣‧考‧邱』。發動『妣‧考‧邱』的卡片效果,破壞場上蔡候選人的魔法卡『婚姻平權的承諾』!」這以「遊戲王」卡牌遊戲惡搞的玩笑,就從玩笑變成現實,令人哭笑不得。

湯大法官的提問固然一部份呈現了這層背景。然而,應值提醒的地方是,本案聲請人祁家威先生及台北市政府,均因在此修法爭議之前,因個別之原因,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解釋。憲法法院對於當事人依法聲請解釋的案件,既然已經過程序審查完成排定審理,基於司法依法審判(依法解釋)之權力本質,作成解釋即為憲法法院之義務。

換言之,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未賦予憲法法院「選案權」,亦即,如確實合於聲請解釋之要件,憲法法院即應受理,並作成解釋。就本件聲請案的本旨而言,憲法法院並無拒絕作成解釋之裁量空間。

更重要的是,如今大法官「已經」實質的介入,這個程序、這個時間點上,大法官竟讓自己如同喊了一聲「狼來了!」將所有人叫進憲法法院後,並告訴大家「誤會一場」,拒不作成解釋,甚至程序上否定聲請案之適法,何其可笑?幽王烽火戲諸侯,尚能博得美人褒姒一笑;憲法法院敲鑼打鼓盛裝登台後黯然收場,除了自損法院的威信外,還想讓誰有那個心情當成笑話笑一笑嗎?

因此,無論湯大法官有多麼的委屈,有多麼不願意把司法當成小白兔去擦黑熊的屁股,現在小白兔已經貼在黑熊的肛門口,都把政治風暴的屎沾黏在身上了,難道還有走回頭路、自欺欺人說自己無涉政治的空間嗎?因為介入而影響政治,或因為政治影響而不介入,豈不是都是政治考量,可有任何差別?

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於其大法官任內,司法院許大法官宗力於司法院釋字第665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有一席話,令人感觸甚深,認為無論如何,大法官此時此刻真正、也唯一應該思考的是:「立基於我們共同的歷史經驗、民主實踐與司法先例,此時此刻我國憲法的誡命究竟為何,將要領我們往哪裡去?」

我們看見為了婚姻平權爭取權利的集會遊行,從500人到25萬人。我們看見了行政機關從否認、抵抗甚至恐懼同性戀者,到願意為同志舉辦活動,願意提供伴侶註記。我們看見立法院從當年祁家威陳情同性婚姻立法拒絕受理,到現在多次立法扣關進入實質二三讀的審議。我們看見法院曾經嚴厲地關上門,到承認這是一個憲法爭議,裁定停止訴訟乃至憲法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我們看見的是一代又一代的同志族群,用他們被歧視的生命,一次又一次地,向社會、向立法、向司法、乃至於今日,向大法官會議,敲門。

司法也許不能改變社會,司法也許不能填補這些同志過往的傷痛,可是司法可以回答我們權利,司法可以向社會宣示正義。且讓我們注視聲請人祁家威那幾十年的生命,且讓我們聆聽那些同志們在生命中掙扎困頓的哭泣,然後對我們的大法官放膽一問:難道我國的憲法法院,從學界至實務界的各方泰斗,千般學問,萬般文章,竟不是為黎民之苦而發不平之鳴,而是為了諸位神仙能端坐九天之上,默看人間煙火,鳴琴垂拱而盼天下治,待得塵埃落定,方才願意粉墨登場,顯示後見之明、時然後言的才能,這就是憲法法院英雄神武、瀟灑睿智的形象與作用嗎?

大法官們,懇請你們不要當遠離塵世的神仙,且下凡來,用你們的英明睿智與滿腹經綸,為那無間地獄沉淪的苦難凡眾,清掃這愚濁不堪的塵世!


本文引用自:20170423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