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交朋友的憲法法院

2017.03.23
發文者:劉繼蔚

司法院大法官為同性婚姻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因近年模擬憲法法庭的操練,各界開始認識其中「法庭之友」的制度,並有多組個人、團體循此向大法官陳述意見,其中亦不乏司法官、法律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

然而日前,司法院卻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尚無『法庭之友制度』的明文規定,司法院過去已提出相關修法草案,仍待立法院審議。不論是法庭之友資格要求、利害關係揭露、須兩造及法院同意等規定,都需要更細緻、完善的制度設計,才能讓法庭之友的意見能具備專業性,有助於大法官進行憲法爭議的審理。基於上述考量,本院大法官討論後認為,雖然本案涉及重大公益,『法庭之友制度』仍待完善制度建立後再採行較為妥適。」似乎認為,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將法庭之友正式法制化以前,沒有人能向大法官陳訴意見。

真的是如此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大法官解釋的效力,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亦即大法官解釋是對所有人都發生效果。大法官解釋某項法令違憲,無論是否為該原因案件的聲請人,所有人都會連帶地受到大法官解釋的影響。也就是說,無論是否為釋憲程序的聲請人或有關的行政機關,都可能因為大法官解釋憲法、變動法律秩序的結果,失去或者獲得某種法律上的權利,又或者,變更自身的法律地位或狀態。從負面的方向來說,就好像有人去跟老師打小報告,老師也沒聽人解釋,就把人教訓了一頓,任誰恐怕都不會甘願。

就拿這次同性婚姻來說吧,不論正反雙方或許都覺得:「啊婚姻這麼重大的事件,大法官不聽聽我們的感覺,不聽聽我們的想法,就要自己決定要不要讓同性結婚了呢」,反對的人希望大法官聽聽,他們對於同性如果能使用現行法律的婚姻制度結婚,可能會讓他們感到的不安;支持的人也希望大法官聽聽,有那麼多的人盼望跟他的愛侶(或未來的愛侶)的結合,不是只能自爽、甚只能讓家庭或人際的認可,甚至可以得到國家法律的支持,與「正常」人一樣使用法律上的各種制度,「假。裝。」自己與「正常」人並無不同。不只是聲請人想要請大法官給個說法,所有覺得自己會被制度影響的人,莫不心裡都存著這份心思,希望大法官聽聽我們的心聲。

不管是從大法官解釋客觀效力影響的角度,或者從受到影響的人主觀上期待其意見能受到傾聽的角度,我們都不難想見,應該賦與相關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其實也就是大法官在非常多號解釋中,不斷重申與強調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體現。具體來說,對於權利義務可能因為程序受到影響的人,應該賦予他參與程序,影響決定的機會。大法官每每要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應該要注意正當法律程序,那麼大法官作成解釋的正當法律程序呢?何況,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雖然沒有「法庭之友」,但在該法第13條第1項,有權請求向大法官會議說明的「關係人」,顯然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的解釋,就應該認為,包括任何主張其權利可能因解釋而受到影響的第三人,都可以作為這裡所指的關係人,請求向大法官會議陳述意見。

行文至此,覺得無比諷刺,大法官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是憲法上之法官,也有遵守憲法、觀照憲法的義務。甚至歷來在大法官解釋中,亦指示並要求法官應遵守憲法,結果大法官自己在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竟不能依照大法官歷來解釋,對相關條文為合乎憲法意旨的詮釋,並依合憲的法規意旨作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沒有法庭之友的明文,本會依法行政、依法審理,謝謝指教」,一副事不關己,己不操心的模樣。既然大法官都只在挑剔小法官時,才會講憲法,亦無怪乎大院長會認為小法官都不能發揮在個案中把關憲法的職分,而需要裁判之憲法審查。畢竟,連大法官也未必想在自己的法庭談憲法呢!

總的來說,大法官會議願不願意如他們挑剔小法官一般,在自己的法庭,貫徹其漂亮、華麗的憲法原則,才是法庭之友能不能蒙憲法法庭重視的關鍵。交友貴乎在誠,抱持這樣拒人於千里外的晚娘態度,法庭還交得到真心相待的朋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