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德正案有感:國家最強橫的暴力,並非個別的犯罪人,而是來自失去約束的公權力

2015.02.06
發文者:劉繼蔚

提筆撰文時,已是凌晨了,今天(2/5)上午就是張德正案一審宣判的時候。去年大約這個時候,尤伯祥律師、曾威凱律師與我,剛經歷完一場名為「五度五關」的司法奇幻旅程,正在從年節的尾巴中收拾心情。

最近又因彰化地方法院針對魏先生的羈押事件,被記者問到心得感想,又勾起這段回憶。有感於社會輿論的浮動,一時倒也頗多感慨,便以大眾可以接觸到兩案有關的資訊,說明被告在羈押過程中被妖魔化與不利的地位,以及自己關於羈押的一點想法。

還記得張德正案甫發生時,曾威凱律師輾轉聯繫上張家人取得委任,並透過司改會的關係,央求到資深的尤伯祥律師壓陣兼助拳。第一次聲押,北院駁回聲請,理由是認為雖然檢方聲請的嫌疑重大,但張並無逃亡之虞而駁回聲請。而高院第一次更裁,新聞裡那段將預防性羈押擴張到法條所不具備的罪名時,一股無名之火從我心中冒起。當場撥起電話,問了是否還有打席可以助拳上場,就跟著兩位勇士踏上這段不歸路。

這裡地院與高院真正的問題是,當時輿論一面倒地將張給妖魔化,收押之聲四起,但在法條的要件來說張的身體狀況顯然難以逃亡,而他是獨自犯案也沒有串證的必要,即便是將起訴法條硬是套用殺人重罪,在司法院釋字665號解釋之後,重罪也不能作為惟一的羈押事由,必須仍然要有一定的跡證讓法院對被告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性達到一定程度的確信才行。

因此,如要在法律可能的範圍內羈押被告,要嘛就是閉著眼睛無視被告的身體狀況,將重罪羈押併用逃亡之虞的逃亡門檻無量下跌,要嘛就是用到另一條預防性羈押。因此我們可以看見高院指了兩條路,先是說被告並非不能藉由他人的協助逃亡,又擴張預防性羈押適用的罪名到法條的範圍以外,並且將「重罪羈押」與「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兩個寫在不同法條的要件,合在一起創設了一種新的「重罪預防性羈押」的羈押類型。

就預防性羈押的這個部分來說,姑不論一直不乏其論認為整個制度違反無罪推定的爭議,單純回到本件關於預防性羈押適用的罪名來討論:從立法源流來看,確實當年預防性羈押所列罪名並未包括重罪,確實不能排除是因為當年重罪就可以羈押的緣故。但是因為羈押嚴重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訴訟防禦權,因此必須適用嚴格的法律保留,是不能任意擴張他的範圍的。

高院為了擴張他的適用範圍雖然用了類似當然解釋的技術方法,但實際上仍然擴充了法條列舉的罪名,違反法律保留的瑕疵,甚至是在高院裁定的行文脈絡中都自己承認有這樣的問題。但在輿論的浪潮中,高院不僅閉著眼睛說那個不能動彈甚至劇烈震動可能危及生命的被告,仍有可能在他人的協助下逃亡,甚至也寫下了這段充滿創意的重罪預防性羈押的文字。

地院第一次更裁的羈押庭時,老練的尤律師把被告從被告席推向法庭中央,讓法官仔細看著被告的傷勢、被告的萎靡與痛苦,然後娓娓道來。相較於曾律師一臉正氣痛斥檢方聲押不當,身為小嫩嫩的我,講完上面那些法律見解,便意志消沉地坐下,然後心裡是無比的難過,我想到我剛才詮釋被告因為前案而受到的委屈,不覺掉下淚來,被告之所以絕望到要放棄生命,其中一部分的原因,不就是因為覺得司法不公,而他目前面對的又是一個公正的羈押判斷嗎?

越想越難過,情緒感染到被告又進一步回溯到自身,被告與辯護人就這樣在法庭上,猶如楚囚對泣。整個法庭充斥著那種「我知道你們在講什麼,但是高等法院是說……」的氛圍。外面的輿論不斷說著被告是個危害社會安全、衝擊權威、枉顧秩序的人魔,聲押的氣息隨著高院不認同地院判斷的裁定,像低氣壓一樣沉澱在這個法庭內。

法官最後還是改變了原裁定的見解,認為有逃亡之虞,但是認為家人應該不會不顧醫囑協助逃亡,沒有羈押的必要,將原來的無保飭回,改為責付律師。高院再次發回裁定,首先抓住了原裁定的語意瑕疵,認為地院沒有交待清楚有沒有逃亡之虞,又開了一條滅證的戰線,當然最重要的是又花了兩段闡示重罪預防性羈押的必要性,以及責付的不妥當;然後我就在高雄的家中,接到了書記官通知我發回,詢問何時能回到台北的電話。

從地院第二次更裁到第三次更裁的羈押庭,地院就是不斷維持訴訟法一般性羈押的要件判斷,認為被告沒有羈押的必要;高院則是陸續使出以往最高院雞蛋裡挑骨頭的功力,努力挑剔法院為了讓檢方能即時抗告而需要在短時間內寫出的羈押裁定有怎樣未能分辨要件的瑕疵,另一方面又再次強調在被告觸犯重罪而又有再犯可能所導出的重罪預防性羈押。

一次又一次,我們看見地院如何苦苦支撐著拉緊讓被告不要被羈押的條件,我每天早上醒來就是上高院的網站看有沒有新聞稿,然後跟家人道歉,抱歉今天又不能陪你們,晚上不用等我一起陪你們吃飯。每次辯護人聚首就是嘆氣,不知道什麼時候地院會退到不能再退,終於順應高院的要求將被告羈押,可是被告這樣的身體,送他去羈押,是叫他去死嗎?恐懼、疑惑,唯一能支持我們的也只有我們對於法律的信念,然後等待輿論風向的轉變。

其中地院第三次更裁的羈押庭時,因為必須不斷為被告生出新的不被羈押的理由,一時感觸說了以下這段文字:

生活挫折不是衝撞別人的原因,辯護人也沒有要說被告因為生活挫折去衝撞別人是正確的,我們都知道被告要為他錯誤的行為付出法律上應有的代價,法院也要透過刑罰來宣告被告的行為是不對的。我的想法是,刑事程序並不是單純處罰被告,也不是單純在警告被告,它是社會因為犯罪事件,發生了巨大的割裂及衝突的時候,透過一個嚴謹公正的刑事訴訟程序,推求被告過去所為的犯行。

此過程中宣示正義之所在,要被告理解他作為一個公民錯誤的地方、不完美的地方。這是一個修復的過程、一個社會從驚恐不安中修復的過程,也是被告從社會的敵人再度被社會接納成為社會公民的過程,也是因為這事件而受害的被害人在這個過程中獲得療癒並理解被告,最後社會、被告、被害人三方修復關係的過程。這是我們透過審判程序要逐一去理解的事情。

我懇請庭上及檢察官對我們現在做的事情要有無比的信心,我們是在告訴被告司法是公正的,也絕對可以信賴,在這個法庭中,絕對不會有人偏頗地對待被告,絕對不會有人惡意地污蔑被告,被告到現在仍要被當作一個無罪之人來看待,這是我們保障被告作為一個人的價值,生存及防禦的權利所在。

辯護人在此並非指控檢察官聲押的目的不正當,辯護人也渴望有一個安全的社會,但辯護人更了解,一個國家最強橫的暴力,並非來自於個別的犯罪人,而是來自於失去約束的公權力。辯護人之所以願意承受在過年期間不陪伴家人、每天北高往返,都是因為我們不能因為這樣一個案件,犧牲更為重要的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審判的原則。

高院歷次發回意旨,辯護人不諱言,說的只有一件事,本件為社會囑目案件,舉國譁然,社會觀感極差,應予羈押。而歷次地院數位法官,在這樣的發回意旨下,無論如何,仍認為被告不應羈押,仍然不得不屈服於發回意旨,在不該當的構成要件下一再退讓,難道不覺得委屈嗎?

到了最後一個五度五關的來回,發回意旨引用攻擊總統府被羈押的案件,基於公平原則,再次明示地院應予羈押。這個發回裁定同樣惹人發怒,於是辯護人說,如前立法委員邱毅衝撞高雄地院案件未予以羈押,雙斧魔王怒劈司法院牌銜案,也未予以羈押;照發回意旨豈非認為,司法的威信可以被衝撞,而總統的權威不容秋毫以犯?!

發回意旨一再借指社會信賴,無非是要地院於裁定時顧慮所謂社會觀感,然而這與憲法第80條、法官法第13條、法官倫理規範第2條,要求法官為捍衛民主基本秩序,維護民主法治,應本於良心,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受公眾批評亦論而受影響。

當時也不知道哪跟筋不對,就當場唸起法官誓詞:「余誓以至誠,接受國家任命,恪遵憲法及法律之規定,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正廉明,勤奮謹慎,執行法官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

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因為社會輿論轉向支持法院不應該羈押張德正,最後地院挺起脊梁不再退讓,而高院也維持地院裁定,整個春節期間為大家製造話題的五度五關的司法劇,至此定案。

轉到魏案,究竟有沒有那些羈押的原因,作為壁上觀的局外人,我也只能相信第一線個案法院綜合全卷證及兩造說法所為的判斷。平心而論,扣除逃亡之虞不說,串證這件事在審判中,所有證據、證詞應該都在卷內,法院都可以依職權取捨,並沒有影響審判的地方。除了特殊情況可以認為偵查未盡完備(也就是認為偵察檢察官有做不好的地方),也沒有多少再以串證會妨害審判而羈押的空間。

但是,在彰化地院法官語重心長對社會告解(或是如報導用「訓斥」這個對法院極不友善的用詞)的報導裡,我又再度看到那個五度五關的日子中,地院與高院,實質上對峙,卻又要在表面上退讓的無奈。最終地院將交保金額從一億提高到幾近前所未有的三億,固然有對魏家財力的權衡,另一方面,何嘗不是對於高院發回意旨,以及社會仇富、厭惡不義之財,所做出的妥協?

國家最強橫的暴力,並非個別的犯罪人,而是來自失去約束的公權力

記者問我時,回想張案,我一面警惕自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同時又想起我所說的那段話:懇請社會大眾對於司法體系現在做的事情要有信心,司法是公正的,也絕對可以信賴。在法庭中絕對不會有人刻意要偏頗地對待被告,絕對不會有人惡意地污蔑被告。被告到現在仍要被當作一個無罪之人來看待,這是我們基於憲法的基本原則,保障被告作為一個人的價值,生存及防禦的權利所在。安全的社會是重要的,但一個國家最強橫的暴力,並非來自於個別的犯罪人,而是來自於失去約束的公權力。

說個趣事,那是那幾天某一次開完庭在等裁定的時候,大家圍著被告說些話,緩和庭上緊張的氣氛。尤律師、曾律師和我,各自都貢獻了一些自己很不服氣的案件,去說我們也很常感到無力與無奈的「司法不公」的經驗。

律師也許是最容易感受到司法天平傾斜的一群人,有錢有權的白領大多比較容易得到法院的疼惜,弱勢被告對於「人性而溫暖」的法院,恐怕也是別有一番感受。或多或少還是會有一些待遇上的埋怨,比如幾近富可敵國的魏董,或之前趙董,交保金不過掏出家裡幾片地磚或是零碎的不動產的規模,而張這個負資產的被告,卻要耗盡兄姐三十萬的身家將其保釋。

那些高官巨賈,牽連全國的犯罪輕輕放下,但張案被告至今還要為了一個無人傷亡的案件,繼續在殺人未遂的陰影中纏訟。或許這些都可以歸因於從不同的生命經驗,角度,每個人在理解他人生命,都有所困難,也或多或少發生些許偏差,於是判決不如意事,間或有之。

我想起最近友人羅士翔(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發表演說的話:「法院有不懲罰無辜者的使命,而國家有防止司法誤判的義務。」終究我們還是選擇相信司法制度,有那種能夠自我反省、修正的強大能量;並在這種氛圍中,與體系內、體系外,懷抱著同樣期許的夥伴,攜手前行。想到最近後藤健二先生被瘋傳的推特:「憎恨並非人的工作,裁斷更是神的領域。」即便這個社會充滿著不完滿,仍期許自己能對他人有所幫助。一點點,一點點,能有一點點,就好。



本文引用自:20150206 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